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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没有签订借款合同,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确定合同履行地,如果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款相对于银行贷款具有灵活、简便、快速、收益率高等几点优势。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近些年来民间借贷也越发活跃起来,但随之而来的纠纷也变得多起来。最常见的是借款利息纠纷。
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的办法:当事人在借贷合同中约定了履行地的,履行地是当事人约定的地点;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或者根据合同的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来确定;仍不能确定的,履行地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根据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
有约定的当然从约定,对于没有约定的依哪条法律确定管辖实践中有两种观点。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1、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就按约定的确定;没有约定时,应该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以实际划出借款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2、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有约定的,就按约定的确定;
1、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在划出借款的行为由贷款方本人完成时,比如出借现金、银行转账,“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贷款方所在地,此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适用条件,应以贷款方所在地为民间借贷纠纷
有效的民间借贷有以下几种: 1、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包括合同行为能力和相应的缔约行为能力,这是当事人了解和把握合同的发展状况及法律效果的基本条件; 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对合同效力的影响应视具体情况而
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范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可以知道,如果是因为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是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原告也就是债权人有选择权,既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选择合同
民法典关于民间借贷纠纷的规定,主要依据是民法典第680条的规定。根据第680条,法律明确禁止了高利放贷的行为,民间借贷的利率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率。具体来说,国家会根据每年的经济情况不同,作出一定的法定利率调整。因此,如果高利借款人与民间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