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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其隶属于总公司。一般而言,分公司与子公司不同,它实际上相当于公司的代理人,因此,在分公司实施了犯罪行为时; 如果能查明该犯罪行为是总公司决定、授意或批准的,便可认为是总公司自身的犯罪,这种情况下的分公司,当然不能
作为总公司的分支机构,分公司隶属于总公司。一般来说,分公司不同于子公司,实际上相当于公司的代理人。因此,分公司实施犯罪时,如果能够发现犯罪行为是由总公司决定、授意或批准的,可以认为是总公司本身的犯罪。在这种情况下,分公司当然不能成为单位犯罪
目前在我国刑法立功制度的条文中还没有规定单位立功。 立功的主体必须是犯罪分子,即指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承担刑事的自然人,单位不是构成立功的适格主体。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后,在主动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的时候,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经查
单位可以构成共同犯罪,各共同犯罪单位应当对共同犯罪的整体行为和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并按照共同犯罪的具体指控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不构成。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并不是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共同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犯罪集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
单位犯罪和其他主体能成立共同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相关延伸】 问:
依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单位犯罪并不是共同犯罪,单位犯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而共同犯罪的主体是自然人、犯罪集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
首先看是否为单位犯罪,如果是单位犯,不构成共同犯罪,实行双罚制,即惩罚单位,又惩罚主管人员和直接参与犯罪的主要人员。其次,以保险诈骗罪为例,如果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位上的方便,帮助保险人骗取保险款,成立保险诈骗罪。对于保险事故的鉴定
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是: 1、主体要件,行为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主观要件,行为人对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3、客体要件,犯罪行为侵害的是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4、客观要件,说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而
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有以下三点: 1、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 2、客观要件。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所谓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社会结果,完成同一犯罪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