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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二)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 (三)携带集资款逃匿的; (四)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
一般是指使用伪造的、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经过多次催款如石沉大海,这证明了透支人没有偿还的主动意愿。立案后调查证明透支时期透支人经济来源灭失或入不敷出不可能有偿还的能力;或完全有能力偿还而不偿还,则可
1、捡拾他人的信用卡在特约商户消费、在银行或柜员机上支取现金。 2、冒用代为保管的他人信用卡在特约商户消费、在银行或柜员机上支取现金。 3、发现他人将信用卡遗忘在自动取款机中,不退卡,继续进行取款或者转账。 4、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通过网上银行
一、非法占有为目的的6种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集资规模明显不成比例,导致集资无法返还的;(二)挥霍集资,导致集资无法返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情形有: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
恶意透支信用卡一万元以上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以信用证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1、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
诈骗罪非法占有为目的6种情形如下:1、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2、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3、携带集资款逃匿的;4、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
挪用资金罪的三种情形为: 1、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没有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进行
不适用死刑情形有以下两种: 1、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2、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