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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之债的条件有哪些?

选择之债的条件有哪些?

2021-04-23 102
普法内容
选择之债的选择的规定包括: 1、债权人或债务人行使选择权时应以意思表示向对方为之; 2、选择为意思表示,适用民法关于意思表示的规定; 3、当意思表示有瑕疵时,可构成选择无效或可变更、可撤销的原因; 4、选择权为权利而非义务; 5、依选择权人的选择,选择之债成为简单之债,但不一定成为特定之债。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五条 标的有多项而债务人只需履行其中一项的,债务人享有选择权;但是,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在约定期限内或者履行期限届满未作选择,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选择的,选择权转移至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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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之债的选择权是指债的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当事人享有的从数个标的中选择其一而为给付的债的权利。选择之债的选择权可以归属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一般国家民法都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选择权属于债务人。

    2021-04-06 66
  • 选择之债是不是就是选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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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12-02 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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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13 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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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选择之债选择权的转移

    选择权为权利而非义务,因而选择权人并非必须行使选择权,对方当事人更无权强制选择权人行使选择权。但是,如果选择权人不行使选择权,会使选择之债因给付不能确定而无法履行,因此各国法律均规定选择权应于一定期间

    2022-06-27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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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7-10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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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选择之债的特定有三种情况:一是因合意而特定,二是因行使选择权而特定,三是因给付不能而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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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8-16 15,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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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债权债务抵销的条件有哪些 0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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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债权债务想要相互抵销,需要同时满足下面几个条件: 第一,抵销人与被抵销人必须互负债务。互负债务的意思是,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存在两个债权债务关系,互享债权、互负债务。并且,这两个债权债务关系都必须是合法的,非法债务不能参与抵销;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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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债权债务管辖法院的选择如下: 1、当事人有约定的,由约定地法院管辖; 2、没有约定的,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可以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当然也可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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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继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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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1008-6858
主讲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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