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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
根据《教育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行使这一基本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简称教育教学权。这是教师的最基本权利。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在聘教师行使这一基本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
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学校不得擅自停课、补课、放假,不得组织教师或者学生到校外参加其他非教育教学活动。学校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教师的行为违背教育法律的有: 1、侵犯学生受教育机会平等的权利; 2、侵害学生参加考试的权利; 3、侵犯学生上课学习的权利; 4、侵害学生受教育的选择权; 5、侵犯学生在升学、复学方面的同等权利。 作为一名教师,应当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
教师的权利有以下这些,具体如下: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
教师法是在1993年10月31日颁布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