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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抗辩权进行分类,可分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时效消灭抗辩权等。不安抗辩权是抗辩权中的一种。
先履行抗辩权适用条件是:当事人互负债务,两项债务间应当有对价关系。 不安抗辩权: 1.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且两债务间具有对价关系。 2.不安抗辩权适用的双务合同属于异时履行。 3.先履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合同的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方式是采用通知对方的方式,并且需符合下列行使的条件: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资产逃债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不安抗辩权后,处理租金的方法是,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当事人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当事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在以下情况下,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失去商业信誉; (4)其他情形,如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履行抗辩权后,当事人承担相互债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履行后的一方可以相应拒绝履行合同义务。不安抗辩权是当事人相互负债,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有证据证明后
不安抗辩权的抗辩理由有: 1、后履行方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后履行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后履行方丧失商业信誉; 4、后履行方存在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不安抗辩权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应当在中止履行后,具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仍不提供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后,另一方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具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
不安抗辩权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抽逃出资逃避债务等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具有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中止履行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