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生产销售假药罪的立案标准: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4、缺乏所标明的急救必需的有效成份的; 5、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
生产、销售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一)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的; (二)造成轻度残疾或者中度残疾的; (三)造成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严重功能障碍的; (四)其他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情形。
生产、销售假药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立案标准为:出现所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等情形的,则应当立案追诉。
生产假药罪立案标准: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
生产假药罪立案标准: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第十八条规定:生产(包括配制)、销售劣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人员轻伤、重伤或者死亡的; (二)其
的立案标准:生产、销售的假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 1.含有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物质的; 2.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贻误诊治的; 3.标明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可能造成贻误诊治的;
生产、销售假药罪,指的是生产者或者是销售商,违反了国家药品管理规范,生产或者销售假药,足以危害到人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客体,主要为复杂客体,它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要求,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的身体健康。其犯罪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
针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应予以立案:1、生产的药品中含超标准的有毒、有害的物质;2、生产或销售的药品,不含所标明的有效成份,可能会误诊的;3、药品说明上,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药品规定的范围,可能会造成误诊的;缺乏所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的相关规定,遗弃罪立案条件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的义务却拒绝扶养,且情节恶劣的。 上述所提及的情节恶劣是区分遗弃罪与非罪的一个重要界限。根据我国司法的实践经验,遗弃行为情节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