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师兄 > 律师普法 > 乘人之危合同法律依据
乘人之危合同法律依据

乘人之危合同法律依据

2021-03-02 83
普法内容
法律上对乘人之危合同效力的认定是可撤销。法律规定可撤销合同包括有: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签订的合同;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法定其他情形等。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律师普法更多>>
  • 什么是合同乘人之危
    什么是合同乘人之危

    乘人之危的合同属于可撤销的合同。所谓乘人之危的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这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可以行使撤销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自撤销之日其无效。

    2021-04-11 73
  • 合同法中乘人之危是什么意思
    合同法中乘人之危是什么意思

    合同法乘人之危的合同是属于显示公平的可撤销合同,是指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危难处境或紧迫需要,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订立的合同。法律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

    2021-09-01 146
  • 乘人之危合同效力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
    乘人之危合同效力法律上是如何认定的

    乘人之危合同效力法律上的认定是有效但可以撤销,一方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021-04-24 127
专业问答更多>>
  • 乘人之危能撤销合同吗

    一般来说是可以撤销的。 乘人之危通俗地讲,就是指利用他人有困难时加以要挟或陷害。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

    2022-06-13 15,340
  • 乘人之危合同怎么撤销?

    可以撤销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受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对方处于危险状态,缺乏判断能力,造成民法行为成立时明显不公平的。 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下

    2021-12-16 15,340
  • 乘人之危签合同有效吗

    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依法被撤销后,合同无效;未被撤销,合同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

    2022-05-12 15,340
  • 乘人之危签的合同有效吗?

    乘人之危签订的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依法被撤销后,合同无效;未被撤销,合同有效。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

    2022-06-03 15,340
法律短视频更多>>
  • 电子合同的法律依据是 01:00
    电子合同的法律依据是

    电子合同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电子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电子合同的标的可以为交付商品,也可以为提供服务。电子合同当事人对交付商品或者提供

    1,517 15,340
  • 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01:11
    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有什么

    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包括以下几点: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

    4,885 15,340
  • 健身卡退卡法律依据 01:08
    健身卡退卡法律依据

    健身卡退卡法律依据如下:健身卡不能退卡的约定不属免责条款,是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消费者和健身房之间约定的服务,不属于特殊商品和服务,应遵循“经营者应当承担包换、包退等责任”这一规则。且因个人健身涉及到人身权利,根据此类合同性质,不属

    7,746 15,340
刑事辩护不同阶段法律问题导航
张丽丽律师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擅长:婚姻家庭、公司法、债权债务
咨询律师
159-1026-0523
主讲嘉宾
为您推荐
法师兄法务
您好,请问有什么可以帮助到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