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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贷的危害如下: 一、高利贷的利息约定过高,造成借款人负担过重; 二、高利贷催收含有暴力性质,破坏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高利贷行为的随意性,存在较大的风险,因借款不能按时归还而引发的纠纷和案件有所增加,影响了社会的稳定;等等。 高利贷
1.专有性,专有性也称独占性,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性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的权利。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的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进行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制造、使用、销售、和进口其专利产品。否则,就构成侵权。
高利转贷的构成特征如下: 1、侵犯的对象是国家信贷管理制度,即信贷资金市场秩序; 2、犯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以贷款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较多; 3、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
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叫大耳窿、地下钱庄,这些现今称为“放数”的放债人,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在
从高利贷的名称我们知道高利贷最突出的特点就是“高利率”,正是高利贷惊人的利息成本,决定了它长期以来的“非生产性”特点,即借高利贷的目的不是为了扩大再生产或投资,而是为了保证生存。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如此
其主要特点有: 1、利率高 2、剥削重 3、非生产性 高利贷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贷款。或叫大耳窿、地下钱庄,这些现今称为“放数”的放债人,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
是指索取特别高额利息的。叫大耳窿、地下钱庄,这些现今称为“放数”的放债人,向“高利贷”借钱,一般毋须抵押,甚至毋须立下字据。它产生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它是信用的基本形式。也就是说,在
高利贷是一种民间借贷的形式,根据有关规定,民间个人借贷利率一般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协商确定,双方协商的借贷利率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超过此项标准的,则应该界定为高利借贷行为。 民间高利贷一
在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中,并没有将放高利贷定性为犯罪。一般而言,单纯的放高利贷并不会构成犯罪。 但是放高利贷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借款人与借出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需要支付利息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