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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担保中的担保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人求偿,也可以向担保人求偿,无论债权人选择谁,债务人和担保人都无权拒绝;一般担保的担保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 第二,连带责任担保中担保人与主
连带担保和一般担保的规定如下: 1、当事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为一般担保。一般担保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理或仲裁,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可以拒绝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 2、当事人
一般承担连带担保。 根据他们的区别确定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 第一,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债务人不履行时,有代为履行的义务,即补充性;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为连带责任人,债权人在保证范围内,既可以向债务
1、保证人与债权人达成合意,约定明确承担担保责任;2、明确了保证范围;3、这里强调了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主要是与一般保证相区别。连带担保责任担保力度要强于一般保证。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担保区别:一般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1、如果在担保时写明如果借款人不能偿还,负责担保,那么就是一般保证,法律上对一般保证是这样规定的,当借款人在法律上不能偿还(申请执行后,不能执行),才可以执行保证人的财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 1、承担责任的具体作法不同; 2、一般保证中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任保证中的债务人没有; 3、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
保证与债务加入均具有担保功能,而保证具有相对独立性,这个特征是区别于债务加入的关键。其相对独立性主要表现为: 一、保证债务与主债务是主从债务关系,债务加入与原债务具有同一性,并非主从债务关系; 二、保证人受保证期间的保护,而债务加入不适用保
社保卡和医保卡是不一样的,两者不是同一张卡片。社保卡是具有多种社保保障功能的IC卡,也包含了医保卡的功能;而医保卡是医疗保险的专用卡,持卡人可以使用医保卡进行买药、看病结账等和医保挂钩的服务。医保卡一般可以去指定药店或者银行办理激活,而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