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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林区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滥伐林木罪一般不是盗伐。 无论滥伐林木罪主观罪过是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其主观内容都不包含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而盗伐林木罪只能是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林木的目的。 滥伐林木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来处罚,
帮助运输盗伐林木构成犯罪。帮助运输盗伐林木构成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的从犯。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非法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的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林木是受法律保护的,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都会被判处相关罪名,之所以有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客观方面是因为林木的重要性,放任滥伐林木的后果是不可估量的,所以国家方面才对这一行为进行严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活动。犯罪对象,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人在林区收购盗伐、滥伐的林木的行为,极大地助长了盗伐、滥伐林木犯罪活动的蔓延、发展。对这种行为必须严厉打击。
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立案标准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中有规定,即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
滥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相关森林保护法规,未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持有许可证条件下,未在规定的地点、数量、种类范围内任意砍伐为本单位管理或者所有的,或是本人自留山上的林木,且数量较大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有关保护
行为人实施了盗伐林木的行为,就有可能触犯盗伐林木罪,判处多少年的刑罚则需要根据其数量或者是情节来判断。如果行为人盗伐森林或者是其他林木,达到了数量较大的程度,就可以对其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也可能对其判处拘役或者是管制,并且对其处以罚金或
盗伐林木的量刑标准是在无期徒刑以下。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总共三挡,此罪的量刑标准必须按照上述三挡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