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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从重处罚的刑期尚没有明确统一的计算方式,法院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但一般可以参考以下原则计算从重处罚的刑期: 1、从重处罚必须是在法定刑范围内。如果超出了法定刑范围,则是“加重”,而不是“从重”。 2、从重处罚必须以“从重处罚情节”为
有期徒刑,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刑法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所谓“判决执行之日”
拘役一般是按月计算的,对于拘役一般都是处一个月到六个月的刑期,但一般最高的天数不会超过一年,拘役也是对犯罪人员作出的强制措施,如果要判刑的话,那么一般拘役也是可以抵刑期日的。拘役,是剥夺犯罪人短期人身自由,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由
刑法第45条规定,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第一,根据刑法第50条及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的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根据《刑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有期徒刑的刑期,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四十六条规定,
的刑期怎么计算:第45条规定,除本法第50条、第69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一,根据刑法第50条及刑法修正案(八)第4条的规定,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他劳动改造场所执行。服刑期间,确有真诚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符合一定条件的
刑期的起止日计算一般是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的,判决之前被先行羁押的,可以折抵相应的刑期。刑期的起止日的计算情况主要有: 1、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2、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
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9条规定,我国数罪并罚是采用混合原则,即对于数罪并罚的计算方式,存在多种。1、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及其他主刑并罚的,以及有期徒刑与拘役并罚的,采用吸收原则;也就是当数罪中判处几个死刑,或者最重刑为死刑时,只执
公安机关应当在受理举报、控告、举报、投案自首的刑事案件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经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经地或者市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60日。公安机关受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