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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4克的会构成贩卖毒品罪,如果犯罪嫌疑人是累犯的,会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加重对犯罪分子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贩卖毒品犯罪并构成累犯的量刑首先要考量该次犯罪本身的刑罚量刑情况。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
有贩毒前科再犯本罪构成再犯,因特定犯罪而被判处过刑罚,又犯特定相同类别之罪的犯罪分子,会加重处罚。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关于贩毒累犯再犯罪判刑几年的规定:【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只要再犯即从中处罚,没有次数限制。
第八十一条【假释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1、贩毒累犯的判刑标准需要根据犯罪情节确定,法律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毒品累犯再犯的判刑:《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缓刑的考验期满后,犯罪人再犯罪的,不构成累犯。无论是在考验期内,还是在考验期外,被判缓刑的犯罪人再犯新罪的,都不会构成累犯。因为累犯的成立条件是,行为人后罪发生的时间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以后或者被赦免后的五年内,而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
贩毒根据贩毒的种类和贩毒的数量来定罪,具体情况如下: 1、贩卖毒品,无论贩毒数量多少都予以刑事处罚; 2、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3、贩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缓刑期满后再犯罪的不会构成累犯。具体分析有以下两点: 1、累犯是要距离上一次犯罪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2、而缓刑期满是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不存在执行期满的问题,所以缓刑期满又犯新罪不构成累犯。 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的表现规定了以下三种法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