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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辩权单方是无法行使的,其行使需要双方责任人共同参与,在双方签订合同下,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使用抗辩权来拒绝合同上相应义务的履行。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
不同合同先履行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区别如下: 1.两种抗辩权意义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其意义在于保护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的当事人双方的履行利益;而先履行抗辩权,则反映了后履行义务人的履行利益。 2.规则不同。同时履行抗辩权不是对违
行使可抗辩权的条件包括: 1、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履行有先后的顺序。 3、须有先履行合同债务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履行合同债务不符合约定。 4、须为先履行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的债务是可以履行的。
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来看,担保人是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担保人可以行使的是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被经常使用到,而担保人更多地则是行使先诉抗辩权,在债务人并未被法院强制执行
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条件来看,担保人是不能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根据法律的规定,担保人可以行使的是先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被经常使用到,而担保人更多地则是行使先诉抗辩权,在债务人并未被法院强制执行
1、抗辩权是债务人对抗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权利,连带责任保证人同主债务人一样享有法律规定的对抗债权人的抗辩权。当债权人行使权利,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连带责任保证人并不是一味地承担保证责任,而
只有一方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另一方当事人才可能对此进行抗辩,否则“对抗”就无从谈起。所以抗辩权单方是无法行使的,其行使需要双方责任人共同参与,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使用抗辩权来拒绝合同上相应义务的
不安抗辩权,通常指的是在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的情况时,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根据《合同法》关于不安抗辩权的规定,对于应该先履行债务的
连带责任保证人有先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用不用明示,应进行区分:没有违约时,先履行的一方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用明示;已经违约并请求后履行一方进行履行时,则先履行的一方行使就用明示;在先履行的一方不能履行等,但没有请求后履行一方履行
不安抗辩权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但应当在中止履行后,具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仍不提供担保或者恢复履行能力后,另一方当事人才能解除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在具有先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