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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运输罪从犯的认定是只是起到辅助作用的。主犯在毒品运输罪当中,主犯一般会认为是毒品的提供者、整个毒品运输的发起者或者是组织者等,主犯起的作用是贯穿整个犯罪活动中。从犯指的是在整个犯罪过程当中扮演的角色不太重要,在整个犯罪的过程中没有涉及犯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
毒品一经进入运输途中,就构成本罪既遂。第二种观点认为,对运输毒品者来说,其开始运输毒品之时是犯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的,是犯罪未遂,毒品被运抵目的地的,是犯罪既遂。不难看出,上述两种观点有一个共同点,即一致认为运输
一、认定运输毒品犯罪主观知道的证据问题(一)证据种类比较单一的是运输毒品犯罪事件,从某人或行李中检查毒品,根据犯罪构成要件的要求,该人必须主观知道这是毒品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运输毒品的被告人大多被
运输毒品是指采用携带、邮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在我国领域内将毒品从此地转移到彼地。运输毒品必须限制在国内,而且不是在领海、内海运输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毒品,否则便是走私毒品。运输毒品具体表现为
我国现行《刑法》分则第第六章第七节规定的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具体如下: 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1.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类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
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可以认定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具体如下: 1、行为人以将毒品从甲地运往乙地为目的,开始运输毒品时,是运输毒品罪的着手,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到达目的地时,属于犯罪未遂; 2、毒品到达目的地时是犯罪既遂,到
运输毒品涉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判决如下: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情节严重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
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处罚标准为: 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依法可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并没收行为人的财产: 1、行为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000以上、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