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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代位权的适用条件为,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此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在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替债务人行使债权。代位权对债权人的效力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后,应将其所取得的利益交付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与未行使代位权的人处于同一法律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不可适用于非金钱债务。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的客体为到期债权,严格限于“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到期债权,而其他内容的债权不属于可以行使的对象。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适用条件如下: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是合法确定的,必须到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债务人自己的债权。
2.代位权行使的主体是债权人。 3.债权人需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代位权,而不是以债务人的名义来行使。 4.债权人必须通过向法院请求来行使代位权。 5.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有: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 2、债务人存在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4、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债务人对第三人须享有权利。而且两者存在,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这时的第三人才能成为次债务人。如果债务人对他人无权利存在,或者权利已经行使完毕,债权人就不能代位行使权利,如果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
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合同的保全,它发生于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导致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被影响。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会导致自身的财产消极减少,所以这时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债务人对此债务人的权利,维护自身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中的其中一种。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同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约束的仅是特定的债权人和债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代位继承的适用条件有以下几点: 1、被代位人必须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如果先死亡的被代位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其他的继承人,例如被继承人的父母、配偶、兄弟姐妹等等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则不发生代位继承; 3、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