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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均应按此协议行事,但是此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而法院作出的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力。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了当事人的调解申请后,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交通事故进行调解。第一、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3日前通知当事人。调解的时间地点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与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的。第二、通知有关人员进行调解
交通事故调解需制作调解书。无论什么时候,什么案件,只要是经过调解且调解成功的,那么就需要制作调解书。但是对于调解书,如果有一方不履行的,那么只能起诉解决,不能申请强制执行。
交通事故调解书并不一定都是由交警出的。事故双方当事人请求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后,双方同意调解结果的,由交通管理部门制度调解书。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
发生交通事故后,交警一般会出具两份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事故调解书》(简易程序中,两份文件在一张纸上)。划分事故的责任,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警的职责,是必须出具的。但是《事故调解书》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必须先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但是就事故损害赔偿具体事宜的争议,交警没有强行调解的权力,只有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并请求交警调解的时候,交警才应出面调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
交警队应该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
发生交通后,交警处理并调查现场,对受伤人员及时送往医院治疗,受伤人员亲属或者目击者可以用摄像机或者手机拍照留证,向交警说明实情,切记不能私自或让他人故意破坏、移动现场。受害方向交警部门请求帮助,交警部门予以调解,调解时应当在双方都同意的基础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的交通事故调解书,其最重要的效力是:1、确认双方的民事法律关系,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2、在一方拒不履行交通事故调解书时,调解书具有法定的证据效力。 换言之,交通事故调解书是在交通管理部门调
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内容如下:第一部分包含标题;事故时间;事故地点;双方当事人身份事项;第二部分是正文,正文写明以下内容:简述事故经过及损失情况;责任认定;协议内容;第三部分由各方当事人签字。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