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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管辖如何规定?

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管辖如何规定?

2020-08-08 114
普法内容
双方可以约定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未约定,则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 由于借款纠纷之中双方是互负给付义务的,对于合同履行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是,根据纠纷发生的过程是出借环节还是偿还环节,以接受货币的一方为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 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的,根据交易习惯和条款内容不能确定履行地的,由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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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 律所主任

擅长:民事诉讼、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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