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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的,《最高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条做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依照该规定,这个请求权属于承包人。
工程款优先权是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我国法律规定工程价款的支付: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
《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那么实际施工人依据该规定主张工程价款需要满足前提条件: 1、其与违法发包人之间签订的分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2、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
工程出现实际施工人的情形,一般是由于工程挂靠问题产生的,而在实践中工程的实际施工方是具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
工程出现实际施工人的情形,一般是由于工程挂靠问题产生的,而在实践中工程的实际施工方是具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
工程出现实际施工人的情形,一般是由于工程挂靠问题产生的,而在实践中工程的实际施工方是具有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支付工程价款的责任】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
实际施工人不属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主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赋予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并未直接赋予实际施工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在发包人欠付承包人工程款数额明确,但承包人怠于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情况下,
民法典有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优先权的规定,主要是指民法典第807条的规定。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为了保护建设工程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缓解基层的劳动纠纷,法律设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中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具体来说,如果建设工程的发包人没有按照合
首先,优先股股东有股利分配的优先权。根据一般规定,优先股股东可以享有基本的股息红利。其次,优先股股东有分配剩余资产的优先权。如果公司宣布清算或者破产了,优先股股东可在普通股股东之前得到剩余资产的偿还。另外,优先股股东还有有限投票权。虽然由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