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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公安机关如何办理刑事案件

求助公安机关如何办理刑事案件

2020-01-30 68
普法内容
公安机关应经下列流程来办理刑事案件: 1、按照管辖范围,立案受理; 2、进行侦查,调查收集证据; 3、决定是否移送检察机关起诉; 4、决定移交检察机关的,连同案件材料、证据等一并移送; 5、不移交检察机关的,则撤销案件,释放嫌疑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一百一十五条 公安机关对已经立案的刑事案件,应当进行侦查,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罪轻或者罪重的证据材料。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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