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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罪的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了国家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二)本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单位犯本罪的,实行双罚制。 (三)本罪的主观方面:本罪在主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行为。
销售临期食品的规定为经营者在销售临期食品时,应当按照规定明确告知顾客并单独出售。临期食品是指即将到达食品保质期,但仍在保质期内的食品,属于安全食品的范围,可以销售。
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混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知道混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应立案追诉。使用盐酸克伦特罗(通称“瘦肉精”)等禁止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用的药品和含有这种药品的饲料养殖的动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在
根据《刑法》第144条之规定,本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 立案标准:具有
根据是否会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有其他严重情节,以及是否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这一量刑标准,来判断行为人的具体惩处情节,这就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标准。具体而言,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在生产、销售食品过程中,实施了在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指的是生产商或销售人员违反食品卫生管理规定,在生产食品中故意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材料的、或明知所销售的食品中含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仍继续销售的行为。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标准为: 行为人在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案标准为: 1、在销售、生产的商品中加入有害、有毒的非食品原料的,或明知道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仍然进行销售的,应予以立案并追诉相关法律责任; 2、商品中使用瘦肉精等国家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