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我国的刑法对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般情况下,行为人明知校舍或教育教学设施存在危险,且不采取措施或不及时报告,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要进行立案追诉: 1、导致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伤或十人以上轻伤; 2、存在其他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为: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教育机构的正常活动和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 2、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具有危险而仍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事故的行为。 3、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对校舍或者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伤三人以上或者轻伤十人以上的; (二)其他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情形。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罪与一般教育设施安全事故的界限 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必须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如果没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只发生一般伤亡事故的,则不成立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
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规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年以下或者;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条文编辑第一百三十八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了投机取巧,从中牟利,故意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或者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进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就构成了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重大劳动事故罪指的是安全生产设备或者是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因而发生了重大的伤亡事故或者是造成了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包括安全设备以及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且负有直接责任的经营单位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过失犯罪,其犯罪主体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属于单位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构成该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