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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特定: 1.股东权利归属股票的持有人。确认不记名股票的股东资格不以特定的姓名记载为根据,而是以占有的事实为根据。 2.认购股票时要求缴足股款。 3.转让相对简便。与记名股票相比,不记名股票的转让较为简单与方便,原持有者只要向受让人交付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发起人持有的
记名股票是指在股东名册上登记有持有人的姓名或名称及住址,并在股票上也注明持有人姓名或名称的股票。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一般都写在股票背面。记名股票不仅要求股东在购买股票时需要将姓名或名称记人,而且要求股东转让股票时需向公司办理股票过户手续,除了记
在转让上,无记名股票在转让时出股东的姓名没有在股票和股东名册上登记,所以,转让十分简便,无须办理过户手续,只需将股票交付受让人即可生效;而记名股票的转让则要办理过户手续。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否则将是非法交易。股票持有人交付股票后会产生法律效力,而原持有人会失去相应的股份和股东权,股票的受让人会成为公司股份的合法持有人。
无记名股票的转让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否则将是非法交易。股票持有人交付股票后会产生法律效力,而原持有人会失去相应的股份和股东权,股票的受让人会成为公司股份的合法持有人。
记名股票是指明确记载了股东姓名或名称的股票。记名股票不仅要求在股票上记载股东名,而且必须将股东姓名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隐名股东指的是实际出资人。实际出资人通常不在工商登记名册内,不能对抗外部第三人。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的协议具有约束力,实际出资人享有股东的具体全部权利。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备有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行使股
隐名股东,也可被称为“实际投资人”,主要指的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是因为某种原因,借用他人的名义成立公司,或者借用他人名义进行出资,并且在成立的公司的章程中、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中,都记载为他人的实际出资人。 隐名股东的基本特征有以下几点:
股权质押又被称为“股权质权”,在定义是一般指的是把股票持有人所持的股票或者股权当作抵押品的形式,向银行申请贷款或者是向第三方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所提供的一种抵押品担保;按照目前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内容的相关规定,如果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