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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属于金额巨大。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
以下行为构成商业受贿罪: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数额较大的。2、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员工在经济交流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这是《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罪名,属于公安机关经侦管辖。因为其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非国家工作人员,所以不属于检察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是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是非法收受他人的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其中收受他人财物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
以下七点属于商业贿赂行为: 1、给付或收受现金的贿赂行为; 2、给付或收受各种各样的费用; 3、给付或收受有价证券; 4、给付或收受实物; 5、以其他形态给付或收受; 6、给予或收受回扣; 7、给予或收受佣金不如实入账,假借佣金之名进行商业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贿赂罪这一罪名,而是规定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关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这一罪名而言,行为人如果主观上具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