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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动产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有哪些

民法典动产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有哪些

2021-03-17 208
普法内容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动产质权对质权人的效力有以下几个: 一、质权人孳息收取权; 二、质权人的保管义务; 三、担保债权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三十条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押财产的孳息,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三十二条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第四百三十六条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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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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