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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权人代位权 所谓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从法律意义上讲,债具有严格的相对性,债权债务关系只能约束特定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
债权人权利和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如下: 1、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随债权的产生,转移和消灭而产生、转移和消灭。 2、债权人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代债务人之位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3、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目的是为了保全债权。
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按期申报债权的,即被视为放弃债权,但是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企业的债权人未按期申报债权的,虽然其债权在企业清算时得不到及时的清偿,但最终不能实现其债权的风险是比较小的。如果债权人在清算期间未按期申报债权的
债权人有债权请求权、债权转让权、代位权、撤销权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
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实现债权、转让债权、放弃债权、主张违约赔偿等。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
债权人(loaner) 债的关系中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债务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是特定的,只有该特定的权利主体才有权要求义务主体履行约定的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人如不履行义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1]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原则
不当得利的债权人是指,在债务人无法律上的原因受财产利益的情况下,利益受损害的人。不当得利方应负返还的义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当得利的构成应有四个要件:1、一方受有财产利益;2、另一方受有财产损害;3、一方受益与另一方受损之间存有因果关系;
债权人撤销权,指的是如果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危害行为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如果因为债务人放弃自己已经到期的债权,或者无偿向他人转让财产,由此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提
债权人撤销权指的是债权人发现借款人有低价出售自己的资产、或者放弃到期债权等的行为,已经侵害到自己债权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权利;因为借款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的,因此导致债权人经济造成一定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