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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其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属于连带责任保证,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在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要在主合同审判并就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的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对债务保证应当承担的责任由:代替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欠款等,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其到期债务的,如果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的责任主要是一般保证义务,即在不履行还债义务的时候想债务人承担还债责任。也就是说在主未经审判、、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保证人有权拒绝。一般保对债权人承
担保人代债务人承担担保责任后的权利如下: 一、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2、担保人承担清偿责任后,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当然转移给担保人,即担保人因履行而取得代位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是,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法律为避免保证人与承担保证责任后不能实现追偿权,特别规定了追偿权预先行使制度,以使保证人在一定的法定事由时,可以再为清偿保证债务前几项
要区分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首先要区分我国合伙企业的类型。根据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分为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以及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有限合伙企业是指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组织,有限合伙的责任承担形式是,由有限合伙人以自己认缴的
民间借贷中,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借款时,保证人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具体根据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分为一般责任和连带责任。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事先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保证中保证人
个人置换的债务必须是依法可以进行置换的,合法有效存在的债务,且债务人必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才能依法进行债务置换,具体情况为: 1、债务置换是债券持有人作出决定卖出一个或多个目前所持有的债券,以交换其他被认为是相同或类似的市场价值的债券的一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