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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是公司的出资人,股东对公司享有一定权利的,其中最基本的权利是享有利润分配权,公司是属于法人组织,有独立财产权利的,股东个人债务与公司是无关的,由股东个人偿还债务。
公司以自身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变更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债务没有任何影响。 根据《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
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仅仅是处理公司事务的代理人,对公司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如果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需要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出资额以外
公司债务不是法人的债务。公司债务是民法中债务概念与公司的简单组合,是指公司与特定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包括公司贷款、应付账款、未付款的采购件等等。 《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
法人变更跟公司债务是没有任何的关系的。因为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财产权,能够以自己的财产承担公司的债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人变更是需要进行登记的。
公司与法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需要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因此,公司是法人,两者就是就是同一个
分公司法人和总公司法人可以是一个人。总公司可以设立法人,而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可以由总公司法人代理这类分公司的负责人。法人代表可以为分公司的负责人,法人是企业本身,法人代表是自然人。公司可以下设总公司和分公司,这样的公司是只有一个法人和一个
子公司的债务不能起诉母公司。子公司欠款无法偿还的,债权人一般不可直接向母公司追责,但子公司与母公司法人人格混同时,母公司应当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东与公司之间资产不分、人事交叉、业务相同,与其交易的第三人无法分清,是与股东
有限公司资不抵债,公司当中的法定代表人并不需要坐牢。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这里所说的法人就是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换句话说,法定代表人是自然人。而在法律中的法人是指有限公司这一种公司法人,二者是不同的主体。就算有限公司出现了资不抵债的情形,有限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