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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借条如果是借款人用自己的手机号亲自编辑发出的,并且内容没有经过修改则也是有效的。因为法律规定,订立合同采用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的形式订立的,视为书面形式,而手机短信就属于
借条的有效期是永久的,但是借款纠纷有诉讼时效限制,诉讼时效为三年,在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保护。
借条可以通过手机短信的形式证明。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手机
有证据效力,建议直接写。双方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以书面、口头或者其他方式达成借贷合约的,借贷合同成立。同时,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款项实际交付借款人或者借款人指定、认可的接收人时生效。根据《关于审
这是有法律效应的 这种借条已经具备了借条的所有要件,是合法有效的。 1、时间确定。 2、金额确定。 3、借贷双方清楚。 4、并有借款人签字。 在民间,借条只要具备这些要件,已经很齐备了。不用出借人在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录音录像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私采的视听资料也是证据。如果录音录制的过程没
手机短信可以算作出轨证据。手机短信是民事诉讼法中的电子数据证据,当事人只需要注意采集方式的合法性,甚至是选择公证的方式,提高手机短信的证明力。作为法定的证据类型一种,手机短信也具有一定的证明效力。但是由于电子数据难以保存,也容易篡改,要让法
手机短信能否直接作为证据,一般需要考量收集短信是不是具有证据效力,就是说手机短信应该具备证据的可能:关联性、客观性以及合法性。 1、证据客观性是指证据作为案件事实的客观遗产而存在的客观存在,不受人的主观意志的转移。证据的客观性要求短信必须真
根据我国的法律规定,电子数据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微信、QQ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储存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在微信上的借条是属于电子数据,也是证据种类之一,但是,如果要用微信的聊天记录,来作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