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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追偿权成立的一般条件有哪些?

代位追偿权成立的一般条件有哪些?

2021-03-23 110
普法内容
代位追偿权成立的条件包括以下: 1、保证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保证债务; 2、因保证人的履行而使债务人免责; 3、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无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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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金龙律师 孟金龙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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