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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的,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开始执行;如果被判处徒刑或拘役的,则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也施用于主刑的执行期间。
不,两者是不同的处罚。剥夺政治权利属于附加刑,附加刑也可独立行使。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的,可以同时执行。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
管制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对于轻微犯罪分子不予关押,在公安机关管束和公众监督下限制其一定自由的一种刑罚。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制的执行机关是公安机关,具体来说,就是县或县级市的公安局以及大中城
1、判处管制的执行:根据《刑法》第三十八条,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 2、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3、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1、犯罪分子被人民法院判处管制的刑事处罚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其禁止从事特定活动,或与特定的人会见。 2、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由公安机关进行执行,对其相应的政治权利进行剥夺。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适用于主刑期间,在主刑执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由主刑执行机关执行。执行期满,由执行人通知本人,并向有关单位和群众宣布恢复其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机关,一般可以分为两种: 1、由监狱管理机关执行。在主刑执行期间,监狱管理机关依照刑法的规定,施行对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犯罪分子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在判决生效后,即送往监狱接受教育改造和强制劳动改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独立适用以外,依所附加的主刑不同会有所不同。 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至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和终身之分,具体包含下列四种情况: 1、对于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管制的期限相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54条规定,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因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