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律师普法为法师兄(原110咨询网)原创内容,未经授权,任何形式的复制、转载都视为侵权行为。
儿媳是没有权利继承公公房产,但是符合条件是可以的,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而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具有继承权。
继承人在国外的,是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继承的,而在继承之前,最好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然后到房屋管理办理办理继承过户登记。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丧偶的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房产继承权。如果丧偶的儿媳没有履行赡养义务,不能成为法定的继承人不享有继承权。
丧偶的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具有继承权 首先,房产继承权属于继承权的一种,继承权具有与一定的身份关系相联系的特点,但不是身份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法律基于自然人的一定身份而赋予自然人的。 其次,
如尽到了相关的赡养义务,可继承一部分。
如果公婆立遗嘱将财产赠与给儿媳的,那么理应按照遗嘱由儿媳继承财产。如果是法定继承,儿媳没有权利继承公婆的财产,公婆的法定继承人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父母,没有儿媳。但是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一般情况下,儿媳不能继承公婆的财产,理由在于《民法典》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以上规定表明
儿媳不属于一般情况下的法定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的规定,法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但是,如果儿媳在丧偶后仍然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的,可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参与继承。关于遗产继承
遗产继承女儿有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在法定继承中,在第一顺位的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该法条所说的子女包括了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因此,作为被继承人的女儿,与被继承人的儿子享有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