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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哪些

投保人的告知形式有哪些

2020-04-08 316
普法内容
首先,法律并未对投保人的告知形式做明确约定,投保人可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告知形式向保险人告知。然后,因投保人故意或重大过失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对发生保险事故可能不予赔偿。
《保险法》第十六条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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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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