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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根据《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规定,判处缓刑的,在考验期内违反规定的,不再执行原判刑罚,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只要在考验期内违反规定,被收监执行原判刑罚的,判决前羁押的期限才计算刑期。
缓刑不能抵减羁押的时间,也就是被羁押期限不能折抵缓刑考验期,两者是不同的概念。缓刑是考验期,不是刑期,缓刑考验期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诉。 但如果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规定,收监执行的,判决前先期羁押的时间折抵刑期,先期羁押一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
不算。对于犯罪分子在判刑的时候被宣告缓刑的情况,虽然之前其有被先行羁押的情况,但由于缓刑情况特殊,并非是刑事处罚,而是处罚制度,因此并不能将之前被羁押的期限用来折抵缓刑日期。
当然不能。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得很明确:“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这个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生效之日,也即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一年三个月的缓刑考验期。 2、如果在
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缓刑后,考验期是在判处之日起算的,而羁押的日期是不能抵扣缓刑执行期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 抵的问题的答复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6年5月21日〔56〕沪法二发字第4889号请示关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管制前羁押日数如何折抵的问
判缓刑羁押不能进行折抵,因为犯罪嫌疑人被判处缓刑由于不是执行实刑,所以先行羁押的期限是不能折抵刑期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
抵押权的成立以抵押合同的生效为前提条件,因此,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自然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当事人要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除此之外
房产抵押的办理如下: 1、提交所需证件。房产抵押需要以下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及复印件; (3)房产抵押合同原件; (4)授权委托书; (5)房产抵押登记申请书,由抵押登记部门提供; (6)借款人
住宅房产抵押方式: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固定物; 2、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房屋和土地上其他固定物的使用权; 3、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人同意的荒山、荒沟、荒滩的使用权。并且房地产可以重复抵押,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抵押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