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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的连带责任,使其对合伙企业债务有先行清偿的义务,即当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欠债务时,其不足部分,债权人可要求合伙企业的任一合伙人予以清偿,该合伙人应以自己的其他财产先行清偿所余债务。由于该债务既包括偿债合伙人自己应承担的份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未偿还债务时即承担保证责任、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等类似内容,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先承担责任的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应当将
连带责任担保人的担保期限可以约定。法律没有限定连带责任保证期间的约定时限。但约定的保证期间不能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也不能出现不明约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当然不再承担担保合同所载明的担保责任。但有关过错当事人要根据相应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情形是: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如果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
本质上看,其他应收款和应收账款没有什么大的区别,因为他们同属于资产类债权科目 只是因为会计准则的规定所以在使用时,存在一定的区别 一般的规定是,企业和企业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时,要使用应收账款进行核算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担保合同和主合同具有从属性。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立的经济合同。担保合同是债权人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订立的担保主合同债权实现的合同。因此,担保合
1、这样的约定视为约定不明,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2、本案中如承租方未返还租赁物及给付租金超过两年,则已超过担保期间,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且因担保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律规定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88条。该条文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
违约责任,即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与约定不一致,而依法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我国法律规定,在合同中,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等的,需承担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可以让合同的当事人在合同里做具体的
保密协议的违约责任,可以通过订立违约金条款的形式,来进行约定。具体来说,保密协议也属于合同的一种类型。保密协议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时候,当然可以通过制定违约条款的方式,来事先规定一方不履行保密义务的时候,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而根据我国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