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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作为代理人签名,且有合法代理手续、出借方也知道是代理的,则签字者不负法律责任,应由实际贷款负责偿还贷款。2、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形而替别人贷款签字的,签字者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就属于贷款人,负有偿还贷款的法律义务。如果实际贷款人到时不还贷款
如果说已经签订借款合同,经手人没有还款义务,借款人才是还款人,经手人签字的一般没有责任。如果没有合同,经手人签字,经手人就是借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如果说已经签订借款合同,经手人没有还款义务,借款人才是还款人,经手人签字的一般没有责任。如果没有合同,经手人签字,经手人就是借条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还款义务。
根据您的问题借条上的经手人付法律责任吗?我给出以下看法: 因为借据中的经手人没有担保人保证责任,只起到证明人或经办人的作用,经办人不是借贷关系的主体,如果经手人或经办人已经将借款完全转交给了债务人(并
没有法律规定欠条必须要按手印才有效。 欠条是借款合同的证明,欠款人签字即生效,如无特别约定无需按手印,不按并不影响签字的效力。欠条,是个人或单位在欠款、欠物时写给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凭证性应用文。欠条今天
借条上经手人签字的责任,需要根据经手人的具体角色,来进行判断。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当中,经手人既可以是借贷双方当事人其中的一方,也可以是借贷双方邀请参加的见证人,更可能是为这项债权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如果经手人被认定为借贷双方当事人的话
在法律当中,借条上经手人和经办人并不存在区别。根据我国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民事法律当中,并不存在经手人和经办人这些术语。换句话说,无论是经手人还是经办人,都是民间借贷关系当中的一种普通用语,而不是法定的用语。而且,二者在实践当中
他人借钱,为别人的债务做担保的担保人有一定的民事责任,但是具体还是要区分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一般保证是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如果当事人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