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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非法集资类的犯罪分别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和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集资诈骗罪的类型包括: 1、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的; 2、非融资性担保企业以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的; 3、以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虚构股权上市增值前景或者许诺高额预期回报,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
有下列常见形式: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
第一,资金池模式第二,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第三,庞氏骗局。 1、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 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 3、要增
1、看回报率 2、看范围 3、看资金流向。常见种类:1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
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从目前案件情况看,主要包括债券、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目前关于非法集资还没有惟一的准法定概念,而且刑法也没有规定非法集资罪的罪名,根据刑法规定,与非法集资有关的罪名有: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 根据《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
独资公司的种类有以下: 1、个人独资企业,是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是一个自然人。该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
业务员有没有罪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如果为别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能够及时退缴上述费用的,可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集资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我国有关的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诈骗的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从而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对公私财产所有权进行侵犯,并且是数额较大的行为。犯罪的主体不仅是具有刑事责任的自然人还可以是单位。在现代的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