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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罪在主观故意的形态上是相同的,只是故意的内容不同。非法捕捞水产品故意的内容是明知非法捕捞的行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仍故意为之;盗窃罪故意的内容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为的秘密窃取的行为。 因而说明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盗窃罪是性质不同的犯罪,
非法捕捞以下水产品的,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立案: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的通知》第六十三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如下: (1)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2)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3)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等。 非法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诉时间在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客体要件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为首或者聚众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2008年6月25日公通字(2008)36号)(节录)。 第六十三条非法捕捞水产品案(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违反保护水产资源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可以知道,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在禁渔区域、禁渔期间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渠道、手段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属于我国《刑法》中破坏社会主义经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行为人违反国家对保护水产资源保护的相关法规,在禁渔期、禁渔区或者是使用禁止使用的工具和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其中情节严重表现在聚众非法捕捞水产品、多次捕捞水产品且屡
如果行为人违反我国水产资源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在禁止捕鱼的区域、期间内捕鱼,或者使用违禁工具、方式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就构成了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