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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组成员可以是公司的人员,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
筹备组成员需要以下资格: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3、遵守临时管理规约,模范履行业主义务; 4、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较强的社会公信力; 5、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 6、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公司清算期间能变更清算组成员。但是必须是法定条件,比如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公司清算人员可以是股东。还可以聘任机构或者是人员进行清算,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这个问题已经问的十分清楚了,但并不好回答,所以应该没有律师愿意花时间精力研究与回答。问题始终是要解决的,特答复如下:第一,除了已废止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规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不少于3人之外,没有法律对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是公司当然的清算义务人,这一点有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公司自行组织清算即应由公司股东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算。假若是强制清算案件中,如果公司股东、董、监、高等愿意参加清算组,则清算组优先由上述人
公司要做注销前,对清算组成员的具体要求,根据公司的具体形式而有不同的要求: 1、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由由股东组成。 2、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依据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对非国有企业而言,清算组成员可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等专业
因为企业破产的情况复杂,法律上没有规定企业破产清算的时间。破产法中只是明确了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公司的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时,为终结公司作为当事人的各种法律关系,使公司的法人资格归于消灭,而对公司未了结的业务、财产及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分析如下: 1、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监事会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民主
公司清算时是这样补偿员工的,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