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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受人质量瑕疵通知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买受人质量瑕疵通知期限的规定有哪些

2021-02-10 137
普法内容
1、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并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2、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3、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4、出卖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即出卖人故意隐瞒标的物的瑕疵,买受人可以不受上述通知时间限制,随时要求出卖人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621条规定: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二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是,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二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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丰培铭律师 丰培铭律师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 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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