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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提存是: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情形有: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等。
买卖合同提存的规定有: 1.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2.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一、提存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
隐名股东一般是合法的,但为了规避法律而以他人名义出资的隐名股东是违法的。 所谓隐名股东,是指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以规避法律或者其他原因,并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记录为他人
债务人要按约定清偿债务,如果债权人没有正当的理由不接受债务人清偿债务的,造成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时,债务人可以提存标的物。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提存标的物是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债务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提存
没有法院提存这一说法。提存,是指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债务人难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债务人将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提存是一种履行的替代。提存的意义,可使债务人将无法交付债权人的标的物交付提存
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的条件:债权人拒绝受领且没有正当理由;债权人失踪;债权人死亡没有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没有确定监护人;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很难履行债务的。 依照我国法律,债务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太高的标的
提存的适用条件是: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
环境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环境权是指公民有在健康、安全舒适的环境中生活的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主要如下: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与人格权; 5、监督权; 6、社会经济权利; 7、社会文化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