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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情鉴定一般不是直接证据。直接证据是指能够单独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刑事被告人对犯罪的供认、被害人或证人对被告人实施犯罪的陈述和证言等属于直接证据。
司法鉴定伤情是证据。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以下材料,都是证据: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司法鉴定属于其中的鉴定意见。
不能单纯的说鉴定结论就是直接证据,鉴定意见的本质是一种证人证言,所以,它的质证同证人证言质证规则相同。能单独证明犯罪行否犯罪实施证据就是直接证据,需要证据结合才能作述证明就是间接证据。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
鉴定结论属于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鉴定结论不同于证人证言等人证,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鉴定结论是表述判断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纠纷的证据有八种: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故鉴定意见系
鉴定意见属于传来证据,因为不是第一手的资料,由鉴定机构制作。鉴定意见也属于言词证据。言词证据是由知晓案件情况的人通过陈述而产生的口头或书面证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鉴定意见是单独一个类别的证据。
鉴定结论为证据的一种。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称为鉴定。进行这种鉴定活动的人,称为鉴定人。 鉴定人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结论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它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属于传来证据,不是第一
鉴定结论又称鉴定意见,是证据的一种。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在诉讼中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分析后所作出的科学判断,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如法医鉴定、指纹鉴定、笔迹鉴定、化学物品鉴定、精神病鉴定等。鉴定意见是传来证据,是由鉴定机构
鉴定结论在法律上的表述为“鉴定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一款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