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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构成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和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批准或者登记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
成立滥用职权罪,首先必须有滥用职权的行为;其次要求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对于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滥用职权行为,不能认定为滥用职权罪。符合这两点的认定构成滥用职权罪。
我国《刑法》中所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包括: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登记。否则,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予以批准或者登记的,可以构成本罪行为人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规定,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
1、行为人收受贿赂后实施本罪行为的,属牵连犯罪,按其处罚原则应择一重罪处罚,不必实行数罪并罚。 2、本罪是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特别规定,构成犯罪,一般情况下应依特别法条即本罪定罪。 3、徇私舞弊,滥用
如果国家有关主管部门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行为,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从而导致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就构成了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的立案标准具体如下:第一,工商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违法予以批准、登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第二,金融证券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
出现以下行为之一的,则构成滥用职权罪,将对其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况特别严重的,就会判处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 对明明知道是无罪的人,或者情节较轻,不认为是犯罪以及不负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等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