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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依据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和延长,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 第三十五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
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则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主要
时效中断,是指正在进行中的时效,因一定事由使已经进行的时效统归无效。时效中断之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由于债权人必须首先向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仲裁,而不能直接单独起诉保证人,但是经
保证期间是除斥期间,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的请求权持续存在。一但债权人向一般保证人提起诉讼或仲裁,向连带责任保证人提出承担保证义务的要求,债权人的请求权就得以实现,保证期间即告终结
主债务诉讼时效与保证诉讼时效的关系: 1、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的,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一定中断; 2、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对借款人产生诉讼时效中断,对连带保证人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一般保证责任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保证责任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的规定,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为三年。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时起算,但是如果自其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已经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也就是说,如果债务人迟迟不肯还款的,债权人最好在欠条上写的日期后的三年内,到人民法院进行
无履行期限的债务,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没有对还款的时间作出明确约定的债权债务关系。面对此种情况,要明确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可以分四步进行: 1、双方协商,达成补充协议,约定一个还款时间,诉讼时效自约定时间届满之日起算; 2、可以用其它方式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债权债务关系并不是归于消灭。而是变为了自然之债,也就是债权人散失了胜诉权。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债权人无权向法院提起诉讼,债权人仍可以提起诉讼,只是债务人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若其主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