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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不再罚原则适用于交通处罚。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种类处罚。交通处罚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
单位再予处罚不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单位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力,单位再予处罚是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实施的处罚,不适用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是法理学上的概念,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以上的同种类处罚。 理解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同一个违法行为是指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而非一类违法行为。 第二,同一个违法行为在
不对吧,应当是民事责任优先。同样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但是有个前提,也就是在刑罚的“罚金”、行政处罚的“罚款”,未执行完毕前已经“发现”的合法民事责任。以下摘自“笨鸟先飞”的博客,他总结的比较全。优先承
1、同一行政机关的不再罚。即同一行政机关对行为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时的要求。不得依据同一理由和法律依据给予当事人两次及以上同种类的处罚。如给行为人两次罚款。 2、不同行政机关的不再罚。即同一违法行为同时
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竞合时,不应当受“一事不再罚”原则的约束。但在处罚的执行上应当适用同种类处罚不叠加计算的原则。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民事诉讼中也是适用的,那就是,就一个案件而言,人民法院已作出了生效的判决,那么当事人不能就同一事实,同一理由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当事人提起诉讼后判决作出之前主动撤诉,撤诉后又以
醉驾原则上不能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存在例外的情况。 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危险驾驶罪规定的内容,构成危险驾驶罪的行为主要有四种,分别为: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乘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
我国民法典规定了具体的定金罚则适用条件,但是没有规定,在双方都存在违约行为时,是否能否适用定金罚则。根据相关司法实践经验,地方人民法院在认定双方都存在违约责任的时候,不会直接适用定金罚则。因为从根本上说,定金罚则是一项违约责任,具有惩罚性的
醉驾本身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涉嫌触犯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如果行为人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又因为醉驾造成交通事故的,这时候行为人就同时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由于不能数次处罚同一个犯罪行为,根据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应该从一重罪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