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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管理人印章刻制的使用 (二)破产管理人职责 (三)破产管理人如何接管企业 (四)破产管理人聘任其他专业人员为工作人员 (五)破产管理人清收破产财产 (六)破产管理人辞职与更换 (七)破产管理人报酬
不需要变更,开庭的时候管理人会派人到庭的。
这是可以的。管理人与破产案件本身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但管理人以自身名义提起诉讼并非其自身享有此项权利,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职权。《破产法》第31条、第32条规定,对于债务人的欺诈行为和偏颇性清偿行为,
要特别提醒不要随便签收外国法院送达的离婚法律文书,可以建议尽量暂行回避。在我国法院承认外国法律文书之前,可向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提起离婚诉讼。在尊重国家主权,保证当事人的人格,维护当事人权利的基础上
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公司破产后进行清算的,破产企业可以作为被告应诉,而原告只能向受理企业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企业有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要中止,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后,诉讼方
派出所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一般会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以及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执行过程中,对一些债权人申请破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受理以后,有时债务人可能会与债权人团体达成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生效后,破产程序就会中止。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两种后果: 第一,破产宣告受到阻却。据此,清算组成立和接管财产的情况无从发生,债务
公司股权,是公司的股东通过对公司进行出资而形成的股东权利。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公司股权不明晰: 1、对公司进行出资的股东,其身份不明确。例如公司将部分股权分配给员工,当员工离职后,员工自动放弃了公司股权,但公司未及时办理股权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