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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收财产的判决,无论附加适用或者独立适用,都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没收财产的执行应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即自一审判决上诉、抗诉期满之日或者二审判决、裁定作出之日起执行。此时刑事审判庭应将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和移送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罚金是由判决的人民法院执行的,如果犯罪分子不主动交纳罚金的,人民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如果犯罪分子交纳有困难的,是可以申请减免或者分期支付罚金的。
对于犯罪分子适用监外执行的批准机关为: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没收财产执行机关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没收财产的判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为防止执行前罪犯或其他人将财产转移等影响判决执行的情况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214条作了明确规定,即必须具备下列情形之一: 1、罪犯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于罪犯
没收财产的判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为防止执行前罪犯或其他人将财产转移等影响判决执行的情况发生,人民法院可以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财产的措施。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审查后,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提出审核意见,报监狱长审批。 3、监狱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
安全生产法规定的行政处罚,一般是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通常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
罚金的执行机关是第一审人民法院。犯罪情节较轻,适用单处罚金不致再危害社会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单处罚金:1、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2、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3、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的;4、偶犯或者初犯;5、被胁迫参加犯罪的;6、全
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有: 1、管制。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交由专门机关管束和人民群众监督,限制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 2、拘役。拘役是指短期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就近拘禁并强制劳动的刑罚; 3、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