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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是由下列要件构成的: 1、主体为一般主体; 2、主观方面是过失; 3、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和利用会道门,蒙骗其成员或者其他人实施绝食、自残、自虐等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关于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的具体规定为: 1、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会道门,蒙骗其成员,或者阻止病人进行正常治疗,导致死亡结果发生的行为; 2、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立案标准: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活动不受宪法、法律保护,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欺骗他人,使他人死亡,严重破坏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本罪的成
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活动不受宪法、法律保护,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利用迷信欺骗他人,使他人死亡,严重破坏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妨碍正常的社会秩序。本罪的成
犯利用会道门致人死亡罪既遂是非常严重的。依据刑法规定,利用会道门致人重伤、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
组织、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欺骗他人、死亡的,应立案。本罪是结果犯,本罪的立案标准同时具备行为者实施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迷信欺骗他人的两个条件。二是造成人员死亡的严重后果。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以前犯绑架罪致人死亡的情况属于绑架罪的结果加重情形,从重处罚。然而最新的刑法修正案九去掉了这一部分的内容,所以犯绑架罪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则成为了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这种情况在刑法学上称为想象
寻衅滋事罪的结果仅包涵轻伤,因此如果出现致人死亡的结果在法律上就不按照寻衅滋事罪处罚,而是按照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来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的法定情形之一,即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殴打他人形式上也是一种伤害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相比,两者都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不同之处在于过失致人死亡的场合,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会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