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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新闻是不构成侵权的,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转载新闻不构成侵权。为了报道时事和新闻,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发表的作品;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名称,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但这个问题应该根据实际情
不能。一方变更合同内容,需要另一方同意,并签订书面变更协议,作为原合同附件一起装订备查。否则,变更的内容无效。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签订的,需要修改劳动合同的条款需要协商一致,并且符合法律规定,员工不得单方面修改劳动合同,也不得出
转载的作品是原报社履行职务撰写的职务作品或法人作品,可以不经过原报社的许可,但应当向该报社支付稿酬;转载的作品是《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除作者声明不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
《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是不可以随时离职的,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辞职,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关系。 职工如果不提前递交辞职信就离职,企业可以认定其是擅自离职,只能按旷工处理,扣除旷工工资。但是劳动者不需支付赔偿金。根据规定,劳动合同期
就算是电子合同,也不能随意更改。但是,如果更改合同的意思,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也可以自由地变更电子合同的内容。首先,电子合同是合同的表现形式的一种,与合同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电子合同也应当适用我国民法典有
被委托方可以随意解除合同,但造成另一方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可知,委托合同是基于双方互相信任的条件下签订的,不管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都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除了不可归责于提出解除合同的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