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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性质不同1、枉法裁判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2、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
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的要素为: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仅限于司法工作人员。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了事实和法律属枉
构成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条件有:主体是指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主观上是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
行政枉法裁判罪由以下要件构成: 1.主体要件:主体是从事民事、行政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 2.主观要件:主观上必须为故意。 3.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审判活动。 4.客观要件:客观上表现为故意违背事实和
行政枉法裁判罪是指审判人员在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行政枉法裁判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1、罪体 (1)主体:行政枉法裁判罪的主体是从事行政审判活动的审判人员。 (2
民事、行政违法判决罪由以下要素组成: 1、民事、行政违法判决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仅限于司法人员; 2、主观表现为故意; 3、犯罪对象是国家审判机关的正常活动; 4、客观方面是违反事实和法律,在民事、行政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可以知道,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指的是,犯罪嫌疑人在执行判决、裁定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照法律规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从而导致当事人或者其他人
寻事滋事罪的构成条件有: 1、行为上。行为人的行为方式和手段,对受害人构成一定程度上的危害结果。寻事滋事是指行为人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 2、结果上。行为人的行
根据刑法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具体如下: 1、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己所控制的行为; 2、绑架,是指